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组织依法查办生产、销售领域工业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现发布组织查办的一批典型案例。
2024年10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和《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和《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30.1元、罚款3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30日,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对车辆加装了尾部货架、改变了电池储存位置和电池容量后对外销售。该违法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个人名义从事电动自行车零售经营活动,并对外销售非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加装的电动自行车21辆、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方式并对外销售。该违法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4辆、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为不合格产品。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从化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并对外销售。该违法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从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南沙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南沙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144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6元、罚款14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307具、没收违法所得181.5元、罚款2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7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9个、罚款23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元、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1台、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户外便携燃气具。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户外便携燃气具5台、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调压器。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8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家用单头燃气灶。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的家用单头燃气灶4个、罚款32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高压燃气管。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6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单相二极电源插头(规格型号10A 250V~ DN-3)。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元、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儿童玩具(型号为SZHY015的识植花园)。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15.80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互动游戏蓄能弹射玩具。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8元、罚款39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声光交通系列玩具。该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玩具22个、没收违法所得646元、罚款1704.2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高级中性硅酮耐候胶。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南沙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摩托车乘员头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南沙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十四、黄埔区运发五金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的电线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发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该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黄埔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电线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