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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中院、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第二批生态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06-08 07:11:20 次浏览

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第二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据悉,该批案例集中展现相关部门通过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盗挖珍贵树种、违

  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发布第二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据悉,该批案例集中展现相关部门通过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盗挖珍贵树种、违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排放污染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轻微免罚、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等,在守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同时,积极引导群众、企业自觉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美江门”提供高质量法治服务保障。

  2023年3月,方某敏通过微信购买4千克穿山甲鳞片,后将其中2.375千克出售给他人。同年9月,民警在方某敏处查获0.302千克穿山甲鳞片和0.116千克穿山甲鳞片粉末,在购买人住所查获0.11千克穿山甲鳞片熟片和0.04千克穿山甲鳞片粉末,涉案物品总价值29232元。公诉机关依法对方某敏非法收受、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马来穿山甲的鳞片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方某敏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发后,方某敏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92万元,自愿在正义网发表书面道歉声明。基于方某敏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交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公开赔礼道歉的情节,蓬江区法院判处方某敏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20年6月5日,穿山甲被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鳞片作为动物制品,亦属国家保护范围。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不可替代,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是全人类共有的宝贵财富。本案裁判依法惩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体现人民法院在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

  易某从某街道办村委会承包一块农林用途的土地,违规使用建筑垃圾对该地块进行填埋,并出租给他人堆放钢铁、砂石、集装箱等建筑物料,破坏土地原有植被,改变农用地用途,致使地块严重毁坏。某街道办向易某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但易某逾期未整改。街道办遂委托第三方对土地进行清理并恢复原状,并为此支付工程款211.99万元。某街道办诉至法院要求易某赔付该笔工程款。

  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易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生态环境,依法应承担生态破坏责任。某街道办在委托案外人清理土地前,易某未按照自行整改修复通知书进行整改。某街道办应急处置后,街道办有权向生态破坏责任人易某主张损害赔偿。某街道办提交的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审核文件足以证实应急处置费用的支出情况,案涉工程整改效果达到验收标准。据此,新会区法院判决易某赔偿某街道办应急处置费用211.99万元。

  本案从生态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原则出发,认定行政机关作为应急处置费用的实际支出者,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向责任人追偿,这为行政机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提供了有力保障,有助于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职,守护美好生态环境。本案通过巡回审判方式,吸纳行政辖区内村、自然资源所、规划办代表及群众、人大代表共三十余名人员参与旁听庭审,相关宣传报道获《人民法院报》刊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2024年9月,江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台山市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该企业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且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经核实,该企业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事实,市生态环境部门予以立案查处。

  因该企业初步符合《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市生态环境部门向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和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经复核,该企业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指导教育。

  本案为适用《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典型案件。该《清单》自2022年2月1日实施以来,已对超过400家符合清单情形的企业不予行政处罚,通过“轻微违法不罚”,有效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既增强企业法治意识,也传递了生态环境柔性执法的温度,进一步提升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自觉性、改正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切实做到为企业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2024年12月,江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开平市某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该企业开设塑料制造项目,其注塑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生产作业,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抽风机、活性炭吸附装置未按规定开启并使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直接排出外环境。经核实,该企业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事实,市生态环境部门予以立案查处。

  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向该企业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处罚款6.75万元,并送达《生态环境违法主动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该企业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更换活性炭吸附装置,并在江门日报进行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企业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处罚金额从轻为3万元。

  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对违反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法规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程序申请公开道歉、承诺守法的当事人,在适用裁量权标准的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既促使企业从被动接受监管转向主动自我约束,形成社会监督压力,切实增强企业的环保主体责任意识,又体现生态环境部门柔性执法的理念,以执法力度守住生态环境底线,以执法温度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协同共赢。该制度自2022年实施以来,江门市生态环境部门已对超过300家企业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减免行政处罚罚款超过2300万元,有效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并促进企业主动完成违法整改。

  2024年10月,江门市生态环境部门调阅鹤山市某加油站的视频监控以及某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发现该企业在2024年3月31日未安排工作人员到该加油站进行废水检测水样采样。经进一步调查,该企业的采样人员于2024年3月28日曾到该加油站对雨水排放口的废水进行采样,但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废水进行采样,整个采样过程只采1个原始水样,随后对原始水样进行稀释、分装形成5份水样,另用蒸馏水样品形成2份空白样。该企业对上述7份水样进行检测并向该加油站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该企业存在违反《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事实。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相关规定,向该企业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75万元。

  本案是典型的第三方涉环保服务机构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市生态环境部门采用“大数据平台+现场执法”的监管模式,通过大数据获取违法线索,比对发现两个不同的加油站的监测报告上出现同一张监测现场照片,执法人员再通过现场执法取证锁定违法行为,相较于传统的大规模摸排方法更加高效,精准打击第三方涉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行为。

  梁某某在开平市苍城镇经营生猪养殖场,该养殖场共有3个栏舍,现场生猪存栏量约1000头,配套有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是:猪粪尿-沼气池-沼液池-发酵床。2024年6月,市生态环境部门对位该猪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中一个栏舍通向沼气池之间原有管道已封堵,生猪养殖粪污直接通过白色PVC管道排入干涸的山塘(鱼塘),粪污通过山塘的溢流口溢流至下游水库,造成下游水体污染。据此,市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经市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情况进行评估,涉案粪污已对下游水库造成实质性损害,具有明确的违法事实。经进一步调查,该养殖场仔猪的供应商为广东省某牧业企业,双方于2024年5月签订《养殖合同》,属于“公司+养户”委托代养模式,该企业未核实梁某某养殖场是否配套环境治理设施、是否具备处理养殖粪污能力,未指导梁某某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即供应仔猪,双方共同实施的生猪养殖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一并作为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市生态环境部门于2025年1月组织广东省某牧业企业、梁某某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经过磋商,上述两名赔偿义务人均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鉴定评估费用,并停止在涉案区域的生猪养殖活动。

  本案是江门市实施首宗“公司+养户”委托代养模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将“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启动索赔程序。本案对江门市采用“公司+养户”委托代养模式的企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公司”在委托“养户”进行生猪代养时,需核实“养户”是否具备养殖资质、配套环境治理设施、养殖粪污处理能力等情况,并指导“养户”采取措施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否则“公司”将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24年6月,市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台山市某河支流存在废水排入的情况。经进一步排查,确认该生产废水来源于台山市某企业,该企业废水治理设施于6月18日损坏,6月18日至6月19日生产期间产生的废水无法通过管道输送到废水治理设施,该企业发现后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或采取应急措施,导致生产废水在收集池内溢满后渗透至车间后排水渠,再流至厂区雨水渠,最后排入地表水体。

  市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本案生产废水外排已对地表水环境造成损害,目前受污染地表水水质已恢复至基线水平,根据案件性质,可不需要在涉案区域进行其它生态环境修复。

  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提请市政府同意,将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开展台山市广海镇坑口河下游整治修复项目,在坑口河水闸下游河岸种植210棵红树林树苗,改善广海镇坑口河下游水质与生态环境。市生态环境部门于2025年1月与该企业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企业已于2025年4月完成红树林树苗种植。

  本案是典型的通过异地种植红树林进行替代修复生态环境案件。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已用于台山市广海镇坑口河下游整治修复项目,为客观上无须原位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替代性修复新路径,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异地等量恢复,具有可复制性、可推广性,对推动江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023年上半年,黎某雄聘请工人对位于鹤山市宅梧镇的林木进行超范围砍伐并出售,得款约5万元。经查,黎某雄滥伐林木面积为4298平方米,滥伐林木蓄积达41.28立方米。2024年5月8日,黎某雄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黎某雄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

  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黎某雄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黎某雄有自首情节,其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符合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的情形,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黎某雄宣告缓刑。据此,鹤山法院判决黎某雄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黎某雄服判息诉。

  依法惩处滥伐林木罪,不仅仅是打击制裁犯罪行为的需要,更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人民法院与林业局建立“林长+森林法官”协作机制,以案件为抓手敲响守护绿水青山的法槌。坚持严格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形成政府监管、司法惩治、社会共建的多方共治格局,助力推动高质量生态发展和建设。

  2019年11月,庄某甲、庄某乙与同案人赵某(另案处理)等人经合谋,成立“昌盛铜厂”。2021年1月,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在“昌盛铜厂”查获大量废电路板、废电路板边框等固体废物。经检测,“昌盛铜厂”的生产行为已对厂房北侧的池塘和厂房东侧的排水沟中的地表水、底泥造成污染。庄某甲、庄某乙及同案人赵某等人在本案中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数额为1327.69万元。

  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庄某甲、庄某乙非法处置有毒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庄某甲、庄某乙均为主犯。庄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对其如实供述部分可以从轻处罚;庄某乙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新会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庄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庄某乙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6万元;追缴二人共同违法所得522.28万元;共同与同案人赵某等人连带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新会区检察院支付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费用1327.69万元。庄某甲、庄某乙提起上诉,江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庄某甲、庄某乙等人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还对珍贵的水资源和土地资源造成巨大的损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极大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极具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坚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对庄某甲、庄某乙等人予以重刑,充分彰显司法机关打击损害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度和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保护。

  市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某辉公司产生的酸洗废水通过排水渠流入收集管道后排入一硬底水池,最后通过水泵和塑料软管排放至外围河道。检测报告显示,某辉公司外排的废水中氨氮、pH值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限制。市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该公司在被责令整改后未完成整改,认定该公司存在超过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作出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某辉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遂提起本案诉讼。

  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市生态环境部门作为江门市的地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主体适格;市生态环境部门经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在处罚前告知某辉公司拟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依申请组织听证,经市生态环境部门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同时告知救济途径,程序合法;某辉公司存在超过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对某辉公司作出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据此,江海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辉公司的诉讼请求。某辉公司提起上诉,江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生态环境部门在办理环保执法案件的过程中规范取证,并依法督促企业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处罚中综合考虑企业完成整改的程度,依法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人民法院通过裁判支持生态环境部门执法,通过典型案例警示促进企业不断增强守法意识、充分落实治污主体责任,避免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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